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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2015年元旦調整交易保證金的通知
根據三家期貨交易所的通知(上期發(fā)〔2014〕180號、大商所發(fā)〔2014〕294號、鄭商發(fā)〔2014〕268號)及《關(guān)于調整線(xiàn)材和燃料油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的通知》(上期發(fā)〔2014〕182號),公司經(jīng)研究決定,自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結算時(shí)起調整部分交易品種保證金的比例。調整后標準如下:
上海交易所:螺紋鋼、熱軋卷板 9%;
橡膠 、白銀 12%;
石油瀝青 11%
大連交易所: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 14%;
鄭州交易所:強麥、普麥、早秈稻、晚秈稻、粳稻 9%;
硅鐵、錳硅 10%;
棉花、白糖、PTA、甲醇、玻璃 11%;
菜油、菜粕、油菜籽、動(dòng)力煤 12%;
中國金融交易所保證金不作調整。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恢復交易后,大連、鄭州交易所自第一個(gè)未出現單邊市的交易日結算時(shí)起,各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幅度恢復至調整前標準。
按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線(xiàn)材和燃料油1601合約及以后新上市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23%。
特此通知。
國都期貨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