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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四部委今日發(fā)布通知稱(chēng),將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F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kāi)發(fā)和供應進(jìn)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于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wù)壓力。
通知還稱(chēng),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wù)限額內,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儲備的債券發(fā)行規模和期限。
此外,各類(lèi)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也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收儲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wù),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鉤,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
微信公眾賬號“ 金融監管研究院”作者孫海波解讀稱(chēng),這是財政部再次規范地方政府融資的重要文件,核心是土地儲備機構壓縮管理,每級政府原則上只能一家;劃分土地儲備和城投公司界限;限制土地儲備機構從金融機構融資功能,只能走地方政府自身預算渠道。